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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健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淨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貳拾參萬參仟零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壹 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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