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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展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宗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被告蕭宗烜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捌佰捌拾柒萬捌仟     伍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肆萬貳仟壹佰肆拾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拾肆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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