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遠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慈遠 上列原告遠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段○○○○○號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