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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   告 林健弘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台通運企業有限公司、莊家卉、輝煌通運有限 公司、盧讚祥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佰肆拾柒萬陸仟伍佰壹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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