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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台灣富士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姜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參仟玖佰伍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     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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