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豐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
聲請對
被告應美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
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