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丸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得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陸萬貳仟     玖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伍     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