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葉宗賢
蘇律蓁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林岫萱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被 告 竹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智祥
被 告 洪宏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
彭火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上午十一
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