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葉宗賢       蘇律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林岫萱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被   告 竹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智祥 被   告 洪宏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       彭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上午十一 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