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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通然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高聖雄 被   告 省運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聖雄、省運貨運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883,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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