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通然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仕柯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高聖雄
被 告 省運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聖雄、省運貨運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883,6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