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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6號 原   告 高品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仁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3月2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 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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