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吳孟儒
被 告 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王耀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128 萬0,521 元;被告王耀德應給付217 萬元
,及均依
上開金額之法定
遲延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
345 萬0,521 元,應繳裁判費3 萬5,254 元,本院於民國10
5 年3 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 3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
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據,均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