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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魏欽賢 被   告 瀚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零肆佰零 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捌拾元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2日以105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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