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魏欽賢
被 告 瀚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勝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零肆佰零
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捌拾元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2日以105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