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
兼 法 定
人 代 理 吳秉鈞
被 告 吳聲祥
謝元寶
梁天順
謝梅蘭即鍾美歧
吳上淵
吳上榿
被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焦治生
訴訟代理人 范治平
被 告 緯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逸
被 告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魏嘉憲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呂明勳
高安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
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