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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 兼 法 定 人 代 理 吳秉鈞 被   告 吳聲祥       謝元寶       梁天順       謝梅蘭即鍾美歧       吳上淵       吳上榿 被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治生 訴訟代理人 范治平 被   告 緯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逸 被   告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魏嘉憲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呂明勳       高安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 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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