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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 兼 法 定 人 代 理 吳秉鈞 被   告 吳聲祥       謝元寶       梁天順       謝梅蘭即鍾美歧       吳上淵       吳上榿 被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治生 訴訟代理人 范治平 被   告 緯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逸 被   告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鍾振強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呂明勳       高安勤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鍾振強為被告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 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 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 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 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 ,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 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5 年 11月30日變更為鍾振強,有新竹縣政府派令在卷可憑,被告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於106年3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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