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
兼 法 定
人 代 理 吳秉鈞
被 告 吳聲祥
謝元寶
梁天順
謝梅蘭即鍾美歧
吳上淵
吳上榿
被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焦治生
訴訟代理人 范治平
被 告 緯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逸
被 告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鍾振強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呂明勳
高安勤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鍾振強為被告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
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
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
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
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
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
,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
院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
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5 年
11月30日變更為鍾振強,有新竹縣政府派令在卷
可憑,被告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於106年3月7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