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吳金吉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秉鈞
被
上訴人 吳聲祥
謝元寶
梁天順
謝梅蘭即鍾美歧
吳上淵
吳上榿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焦治生
被上訴人
緯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逸
被上訴人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鐘振強
被上訴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12月13日通知限令於本院新院平民廉105 訴46字第35
529 號函送達後5 日內補正,前開通知已於106 年12月19日
送達,有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抗字第713 號裁定、本院前
開函文、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