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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蕭仁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齊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 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當事人如有法定代理人者,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住所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同法第 11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甚明。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 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4 款業已明揭其旨。再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 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 司法第208條第3項、第2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其業已終止與被告公司間董事長及董事之委 任關係,而訴請確認兩造間董事長及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核其性質應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自應由被告公司之監察人代表被告公司應訴。惟被告公司 之監察人已解任,缺額待補,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乙紙 在卷可稽,而被告公司未曾再選任監察人等情,亦據原告 到庭陳述明確,認被告公司現已無監察人,是被告公司於 本件訴訟確為無法定代理人,被告公司既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 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或向本院聲請為被告公司選任特別 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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