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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孟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5年 度訴字第483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0,52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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