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孟儒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5年
度訴字第483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0,52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