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哈客事業有限公司
臥龍山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銘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縣褒忠亭、財團法人
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49,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