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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哈客事業有限公司       臥龍山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銘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縣褒忠亭、財團法人 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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