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哈客事業有限公司
臥龍山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銘勳
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縣褒忠亭
法定代理人 徐德馨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
法定代理人 徐德馨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7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6年8月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