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9號
原 告 周家榮
訴訟
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蔡麗雯律師
被 告 吳又聖即吳良才
承受訴訟人
吳十賢即吳良才承受訴訟人
吳意即吳良才承受訴訟人
吳巾即吳良才承受訴訟人
陳文德
吳錦洲
吳常裕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ㄧ 人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徐禎彬
複 代理人 謝志鵬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郭珮漪
被 告 吳巧雯
吳巧惠
鍾穎貴
張文隆
吳其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旻蒼
被 告 陳瑞昌
陳瑞芳
陳三洋
李春妹
張月美
徐曉華
湯梅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湯昇茗
被 告 河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桂龍
被 告 黃呂燿
羅世峰
吳歷昌
吳明哲
鍾伯丞
陳元隆
吳紫菁
黃錦雪
黃錦雲
林儷慧
林儷冠
林衫隆
林雅雯
林勝源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儷吟
上 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其澤
複 代理人 吳旻蒼
被 告 陳啟徵
陳正勤
陳鏡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