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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9號 原   告 周家榮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蔡麗雯律師 被   告 吳又聖即吳良才承受訴訟人       吳十賢即吳良才承受訴訟人       吳意即吳良才承受訴訟人       吳巾即吳良才承受訴訟人       陳文德       吳錦洲       吳常裕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ㄧ 人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徐禎彬 複 代理人 謝志鵬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郭珮漪 被   告 吳巧雯       吳巧惠       鍾穎貴       張文隆       吳其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旻蒼 被   告 陳瑞昌       陳瑞芳       陳三洋       李春妹       張月美       徐曉華       湯梅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湯昇茗 被   告 河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桂龍 被   告 黃呂燿       羅世峰       吳歷昌       吳明哲       鍾伯丞       陳元隆       吳紫菁       黃錦雪       黃錦雲       林儷慧       林儷冠       林衫隆       林雅雯       林勝源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儷吟 上 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其澤 複 代理人 吳旻蒼 被   告 陳啟徵       陳正勤       陳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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