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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5號 原   告 仕新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凱 被   告 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 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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