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05號
原 告 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本賀
原 告 宏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菊
原 告 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凡翔
原 告 麒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釗
原 告 林昜里
大 廈)D棟6樓603
原 告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鋒
原 告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松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佳真律師
被 告 擎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汶澂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
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原告以附表「供
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分別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成衣製造廠商,被告則於各大賣場設有櫃
位銷售成衣,
兩造分別簽立「廠商寄賣合約書」或「貨款協
議書」,約定由原告依被告指示之規格、數量進行成衣產品
生產,並將產品交由被告於各賣場之櫃位寄賣,被告則須依
售出之成衣產品數量給付買賣價金予原告。原告已按約給付
成衣產品,
詎被告因公司經營不善,發生財務問題,於105
年10月15日或25日原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給付金額」欄所示
之貨款均未給付,為此,爰依兩造間寄賣合約、貨款協議之
法律關係及
民法第345 條、第367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
前揭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廠商寄賣合
約書6 份、貨款協議書1 份、應付憑單7 紙等件為證,
核
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迄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答辯,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
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
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
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
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供應出售成衣產品予被告,以供被告轉
售他人,被告自應於約定之期限內支付買賣貨款,則原告
本於寄賣合約、貨款協議及買賣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如附表「給付金額」欄所示之貨款,及自約定應付
款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遲延利息,
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附表:
┌──┬──────────┬─────┬───────┬───┬─────┐
│編號│原 告│ 給付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供擔保金額│
│ │ │(新臺幣)│ (民國)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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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646,876元 │105 年10月25日│ 5% │2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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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宏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163,406元 │105 年10月25日│ 5% │ 55,000元 │
├──┼──────────┼─────┼───────┼───┼─────┤
│ 3 │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773,404元 │105 年10月25日│ 5% │258,000元 │
├──┼──────────┼─────┼───────┼───┼─────┤
│ 4 │麒立實業有限公司 │644,111元 │105 年10月25日│ 5% │215,000元 │
├──┼──────────┼─────┼───────┼───┼─────┤
│ 5 │林昜里 │147,703元 │105 年10月25日│ 5% │ 50,000元 │
├──┼──────────┼─────┼───────┼───┼─────┤
│ 6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 │276,316元 │105 年10月15日│ 5% │ 93,000元 │
├──┼──────────┼─────┼───────┼───┼─────┤
│ 7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744,048元 │105 年10月25日│ 5% │24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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