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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德興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暉麟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莊秉澍律師 被   告 夏育民       夏惠民       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龔鑫運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亞洲聯營棧板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倪筠惠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之            4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 被   告 蔡火長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            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載「被告蔡火長」,應予更正補 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 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本院審理時追加 蔡火長、亞洲聯營棧板有限公司為被告,並變更請求之損害 賠償金額,經本院前於民國105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該 追加部分之裁判費,本院於當事人欄漏載被告蔡火長,係 顯然錯誤,於該裁定結果不生影響,依首開規定,職權逕 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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