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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訴人即原 告即反訴被 台能電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告 法定代理人 范穩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 重字第12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中本訴部分 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9,664元(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4,518,762元);反訴部分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862元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19,10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 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於 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即上訴聲明),命上訴人應補正上訴聲明。如上 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其中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4,518,762元,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209,664元;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2,919,106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為此,爰請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如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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