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訴人即原
告即
反訴被 台能電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告
法定
代理人 范穩發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
重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
繳第二審
裁判費,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中本訴部分
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9,664元(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4,518,762元);反訴部分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862元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19,106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
訴訟標的金額
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即明。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於
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即上訴聲明),
爰命上訴人應補正上訴聲明。如上
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其中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4,518,762元,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209,664元;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2,919,106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為此,爰請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如
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
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