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昌禾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文海       林翊庭 被   告 范洋生       許 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郁靚       戴愛芬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被   告 王月嬌(即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       林彥君(即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       林胡暐(即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       羅修聘(即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       羅源聘(即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       曾翰暐(即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       曾梓渝(即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彥君、林胡暐、羅修聘、羅源聘、曾翰暐、曾梓渝為 被告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 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 人之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最告法院87年台尚字第 2728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林胡賢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業於民國105年12月2 2日死亡,然被告林胡賢之第一順序親等最近直系血親卑親 屬繼承人林胡吉峰、王淑芬、林碧玲、林郁瑢及代位繼承人 林芸安、林玟伶均拋棄繼承,應由被告林胡賢之配偶王月嬌 及第一順序之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林彥君、林胡暐、羅修 聘、羅源聘、曾翰暐、曾梓渝為其繼承人,此有被告林胡賢 之配偶王月嬌提出之被告林胡賢除戶戶籍謄本、被告林胡賢 之拋棄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並有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11號拋棄繼承事件案卷在卷可 佐。據此,本件自應由王月嬌、林彥君、林胡暐、羅修聘、 羅源聘、曾翰暐、曾梓渝承受訴訟,始得續行,而王月嬌已 於106年4月1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參本院卷),惟林彥君 、林胡暐、羅修聘、羅源聘、曾翰暐、曾梓渝則迄未聲明承 受訴訟,原告亦未聲明由林彥君、林胡暐、羅修聘、羅源聘 、曾翰暐、曾梓渝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爰由本院依職 權裁定命林彥君、林胡暐、羅修聘、羅源聘、曾翰暐、曾梓 渝為被告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