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 告 黃瓊月
被 告 雀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成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02萬6,3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0,664 元,本院於民國 105 年5
月2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5 月2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憑。從而,原告逾期
迄今仍
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