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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劉高駒 法定代理人 劉守乾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複代理人  上官涵怡 被   告 陳政鋒       陳劉玉嬌       陳嬌妹(即鄭勤山之繼承人)       鍾善勇       彭春霖(即彭阿才之繼承人)       朱其霖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其宏 被   告 彭次郎       吳聲俊       陳吳玉錠       姚宇軒 訴訟代理人 蔡文亮 被   告 陳信雄 被   告 陳振雲 上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被   告 許桂香       陳金河       朱金龍       朱其宏       李常源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劉秋洴       戴錦榮       錢有雲 參 加 人 朝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子昱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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