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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劉高駒 法定代理人 劉守乾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複代理人  上官涵怡 被   告 陳政鋒       陳劉玉嬌       陳嬌妹(即鄭勤山之繼承人)       鍾善勇       許桂香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彭春霖(即彭阿才之繼承人) 被   告 朱其霖       彭次郎       吳聲俊       陳吳玉錠       姚宇軒 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   蔡文亮 被   告 陳信雄       陳振雲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被   告 陳金河       朱金龍       朱其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其霖 被   告 李常源 兼上一訴訴 訟代理人  劉秋洴 被   告 戴錦榮       錢有雲 參 加 人 朝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子昱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5分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歷年申 報地價謄本及其撤回對被告鄭建達、鄭萱慈、何淑彩、陳鄭港、 鄭陳宏、鄭瑞貞部分之書狀送達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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