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劉高駒
法定
代理人 劉守乾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
律師
複代理人 上官涵怡
被 告 陳政鋒
陳劉玉嬌
陳嬌妹(即鄭勤山之
繼承人)
鍾善勇
許桂香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彭春霖(即彭阿才之
繼承人)
被 告 朱其霖
彭次郎
吳聲俊
陳吳玉錠
姚宇軒
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 蔡文亮
被 告 陳信雄
陳振雲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被 告 陳金河
朱金龍
朱其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其霖
被 告 李常源
兼上一訴訴
訟代理人 劉秋洴
被 告 戴錦榮
錢有雲
參 加 人 朝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子昱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