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輝雄 同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長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84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3,216 元,經本
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
上訴人業於106 年1 月6 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