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翰程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鳳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鳳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丁怡芬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竹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16 萬1,300 元(計算式:19
, 231,800 +44,287,500+27,642,000=91,161,300),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1,22萬1,4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