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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原   告 優士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慧 被   告 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菲奇提安東尼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 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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