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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展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宗鍾 被   告 蕭宗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 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8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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