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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陳源霖 被   告 宏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怡倩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 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6,536元。該項 裁定已於105 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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