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陳源霖
被 告 宏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怡倩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
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6,536元。該項
裁定已於105 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