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昕紘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共同
訴訟代
理人 陳建昌
律師
被 告 全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鳳蘭
被 告 黃玉婷
劉益辰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陳詩文律師
曾艦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吳明洋、被告全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婷」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鎮球、被告全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
鳳蘭」。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