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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榮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丸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得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 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載明上訴聲明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 補正,該裁定正本於105 年7 月2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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