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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東富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瑞斌 被   告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894,598元,應繳裁判費69,3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8,81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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