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東富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史瑞斌
被 告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當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對於被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894,598元,應繳裁判費69,3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8,810元,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