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川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麗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69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69 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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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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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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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中華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3年11月26 │15,000元 │DN0000000 │ │
│ │國輻射防護協會│新竹分行 │日 │ │ │ │
│ │鄧希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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