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艾克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蕙君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
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
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4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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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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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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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艾克榮實業有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4年11月30 │2,505元 │BS0000000 │ │
│ │公司 │竹科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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