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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膳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桂珍 訴訟代理人 唐梅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0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74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001 │膳鮮食品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5年3月5日 │59萬6,900元 │0000000 │ │ │ │司謝桂珍 │科學園區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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