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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宏德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鳳英 代 理 人 田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判決期日應變更為民國105年9月29日下午4 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 民國105年9月28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止 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 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 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 要,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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