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宏德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鳳英
代 理 人 田智
旋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
宣示判決期日應變更為民國105年9月29日下午4
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業經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
民國105年9月28日下午4時
宣判;茲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止
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
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
再開辯論之
程序繁複、
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
要,
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