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鵬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志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1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6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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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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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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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怡工程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5年4月5日 │650,546元 │AA-0000000 │ │
│ │司 │光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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