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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和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 4 月8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8月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19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憶龍實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竹東│105年4月20日│88,888元 │KN0000000 │ │ │ │司簡淑霞 │分行 │ │ │ │ │ ├──┼───────┼────────┼──────┼──────────┼───────────┼────┤ │002 │日新捲釘企業社│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5年3月25日│53,235元 │AA0000000 │ │ │ │温蘭香 │竹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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