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劉博煌
代 理 人 劉家全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密科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密科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
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1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
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3 日屆滿(原應於10
5 年10月2 日屆滿,因該日為例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10月
3 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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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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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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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密科博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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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密科博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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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密科博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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