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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聯合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廷 代 理 人 張瑞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9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93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原廣科技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104年8月31日│15,750元 │CA0000000 │ │ │ │限公司 施秋芬│光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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