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柏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柏志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
2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0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民
國105年9月2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
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5年9月2日依上
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該報在卷
可稽,
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5年12月2日屆滿,
惟
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
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建鼎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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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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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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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15日│42,945元│AO0000000 │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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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15日│21,600元│AO0000000 │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 │分行 │ │ │ │
├──┼───────┼────────┼──────┼────┼─────┤
│ 3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5日 │5,376元 │AO0000000 │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 │分行 │ │ │ │
├──┼───────┼────────┼──────┼────┼─────┤
│ 4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15日│16,748元│AO0000000 │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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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5日 │4,043元 │AO0000000 │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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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15日│21,210元│AO0000000 │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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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15日│17,325元│AO0000000 │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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