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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上力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8 日屆滿(原應於10 5 年2 月7 日屆滿,因該日為例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2 月 8 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中興水電工程有│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4年10月7日│169,000元 │GB0000000 │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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