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佑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紹鴻
代 理 人 孫玉鈴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88 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4 年1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88 號
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2 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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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105 年度除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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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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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儒成工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4 年11月│198,450元 │LD0000000 │ │
│ │司 │大眾分行 │5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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