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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佑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紹鴻 代 理 人 孫玉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8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4 年1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88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2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支票 105 年度除字第6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儒成工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4 年11月│198,450元 │LD0000000 │ │ │ │司 │大眾分行 │5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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