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莊岑鎮
相 對 人 錦秀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錦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四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玖萬柒仟元之調解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另按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
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
之一進行調解;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1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緣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經聲請人
向新竹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
兩造於民國106 年4 月
14日經新竹縣政府轉介之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指
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資方即相對人依調解紀錄應給付聲請人
薪資新臺幣(下同)97,000元,分六期給付,自106 年4 月
30日起每月30日(遇假日順延)給付15,000元,第六期即10
6 年9 月30日給付剩餘款項22,000元。並將
上開款項匯入聲
請人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各期視同立即到期。
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調解內容,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新竹
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
6 年4 月14日調解成立,業經聲請人提出106 年4 月14日新
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自
堪信屬實。從而,兩造間勞
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
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