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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莊岑鎮 相 對 人 錦秀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四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柒仟元之調解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另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 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 之一進行調解;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1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經聲請人 向新竹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兩造於民國106 年4 月 14日經新竹縣政府轉介之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指 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資方即相對人依調解紀錄應給付聲請人 薪資新臺幣(下同)97,000元,分六期給付,自106 年4 月 30日起每月30日(遇假日順延)給付15,000元,第六期即10 6 年9 月30日給付剩餘款項22,000元。並將上開款項匯入聲 請人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各期視同立即到期。 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調解內容,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新竹 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 6 年4 月14日調解成立,業經聲請人提出106 年4 月14日新 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自信屬實。從而,兩造間勞 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 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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