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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洪國程 相 對 人 耀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於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柒佰玖拾壹 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 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 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亦有 明文。經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雖係在新北市,聲請人之 住所地係在新竹市,應認本院就本件聲請具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代墊款、借款, 兩造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97萬2,445 元,上述金額共分8 期給付,第1 期於10 5 年12月23日15時前匯入第1 筆4 萬5,654 元,第2 期於10 6 年1 月26日15時前匯入第2 筆9 萬5,898 元,第3 期於10 6 年3 月31日15時前匯入第3 筆9 萬5,898 元,第4 期於10 6 年5 月30日15時前匯入第4 筆10萬2,550 元,第5 期於10 6 年6 月30日15時前匯入第5 筆13萬2,396 元,第6 期於10 6 年8 月31日15時前匯入第6 筆16萬6,683 元,第7 期於10 6 年10月31日15時前匯入第7 筆16萬6,683 元,第8 期於10 6 年12月29日15時前匯入第8 筆16萬6,683 元至聲請人原薪 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僅給付上 述第1 期款後即未依約定履行,其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就本件調解內容其中相對人尚未給付之餘額,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 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 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 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 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 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 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 四、查,前開聲請業經聲請人提出105 年12月20日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茲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內 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 解成立。2.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新台幣972,445 元予勞 方洪國程,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3.上述款項新 台幣972,445 元,資方分八期給付,第一期於105 年12月23 日下午15:00前匯入第1 筆45,654元,第2 期於106 年1 月 26日下午15:00前匯入第2 筆95,898元,第3 期於106 年3 月31日下午15:00前匯入第3 筆95,898元,第4 期於106 年 5 月30日下午15:00前匯入第4 筆102,550 元,第5 期於10 6 年6 月30日下午15:00前匯入第5 筆132,396 元,第6 期 於106 年8 月31日下午15:00前匯入第6 筆166,683 元,第 7 期於106 年10月31日下午15:00前匯入第7 筆166,683 元 ,第8 期於106 年12月29日下午15:00前匯入第8 筆166,68 3 元勞方洪國程原留薪資帳戶內,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 部到期。」之結論,惟上開調解成立後,相對人僅於105 年 12月20日給付4 萬5,624 元、同年月26日給付30元,共計4 萬5,654 元,其後即未依約給付,今尚欠92萬6,791 元未 給付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其本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南 科學園區分行第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份 附卷可稽,則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中相對人尚未給付部分 ,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添具繕本1 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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